►PSM的發展史
由歷史上發生過的重大災害看來,製程意外事件的嚴重性對員工的威脅遠大於個人職安事件,例如1984年印度博帕爾事件造成2000多⼈死亡; 1989年10⽉菲利利浦⽯油公司,帕薩迪納,TX事件造成23⼈死亡,132受傷; 1990年7⽉,辛辛那提,OH事故造成2⼈死亡; 1991年年5⽉IMC,斯特林頓,LA事故造成8⼈死亡,128⼈受傷。這些事故製程都需使用有毒性,反應性,或易燃性液體和氣體的⾼度危險化學品,一旦這些化學物質不慎意外釋放就能造成意外事件。
這些涉及⾼度危險化學品重⼤災害引起了國際上的關注,美國OHSA當局也因此考慮制定法律和法規,以消除或減少此類事件的可能性。1990年7⽉月17⽇,OSHA發表在聯邦紀事美國聯邦政府公報(FR 55 29150)提出 “⾼度危險化學品的製程安全管理”,要求使⽤含有高危險化學品製程要確保有一安全和健康的⼯作場所,並進行第一次聽證會,這就是PSM的濫觴。
1990年年11⽉1⽇,OSHA發布了聯邦(55 FR 46074)公告美國聯邦政府公報,將於19910226舉行並進行第二次的聽證會,此次及此後一系列的聽證會收到大量的反映意見。1992年12月24日, OSHA歸結出PSM法規29 CFR part 1910.119,並規定適⽤於包括處理任何超出管制量上限的130種有毒物或反應性的化學品; 或處理10,000磅(4,535.9公⽄)或更多數量的易燃性液體和氣體的製程。雇主須依聯邦法規29CFR 1910.1200(I)(1)至1910.1200(I)(12)提供必要的製程資訊等商業機密給予員工及其代表,以儘快的完成製程危害分析及其他要項。PHA為製程安全管理的最重要項目,必須謹慎的識別出製程可能犯錯的地方,並決定使用何種防範措施避免高度危害化學品的洩漏。至於其他項目如員工及承攬商員⼯的安全訓練; 製程啟動前安全審查; 關鍵設備的機械完整性的評估; 變更管理程序; 動火作業許可制度; 事故調查; 緊急情況下的應變⾏動計劃; 合規性審查⾄少每三年一次; 和商業機密保護等皆有適當的規範。 至此PSM的法規就完整了。
美國環保局(EPA), CAAA(Clean Air Act Amendments) 第304章在1990年11月15日,也將OSHA PSM建議的十四項納入法規。
爾後英國能源協會發展出最新的製程安全管理系統,分為四大支柱「安全領導、風險評估、風險管理及審查和改善」,細分為廿子項。
我國相關法規有: 『勞動檢查法』( 民國82年發布)第26條、根據該法制訂之『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』( 民國83年發布),以及『職業安全衛生法』(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發布)第十五條、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『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』,該辦法第2 條規定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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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, 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。
-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製造、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害物,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。